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告(电子废物名录管理) 第20号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三条要求,经审查,下列单位符合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和临时名录条件,现予以公告,并将定期调整。我局原公告(电子废物名录管理)第1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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