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延续的请示》(清原处发〔2024〕17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条件和能力,决定批准你公司《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延续后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见附件。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开展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活动,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贮存活动开展过程中涉及到放射性废物(含废旧放射源)跨省转移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贮存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国环放废贮存证[第001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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