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反恐特警字〔2024〕73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主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2024年8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主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针对恐怖主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针对恐怖主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属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参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0日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至(十)项的规定,利用极端主义,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务或者劳务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裁量幅度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七)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的规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违反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九)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一)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公安机关处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按照一般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划分为“对个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未依法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选择具有保安资质的单位具体实施安全检查,并对安全检查单位进行管理,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全检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整改”“处5万元以下罚款”“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客运场站经营者未对出入本市省际客运站点、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客运场站经营者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未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提供服务,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反《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加油站未对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进行查验,如实记录购买数量、用途等;对未按照规定登记、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散装汽油,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反恐怖主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处罚裁量基准表、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处罚裁量基准表请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站查询)
北京市公安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域对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属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B、C两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违反《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其监护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监护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监护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反《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四)违反《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其行为均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非法拥有、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没收非法拥有、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拥有、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处罚裁量基准表请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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