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近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3部门印发《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该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同步实施。
《公告》明确,云南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分类确定,按《云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用水。纳税人(除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外)超计划取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税。其中,超计划10%(含)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1.5倍征收;超计划10%至30%(含)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超计划30%至50%(含)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2.5倍征收;超计划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公告》提到,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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