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城市管理舆情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行政职责

【省生态环境厅】青海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时间:2024-12-05 22:39:30 作者:佚名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记者11月27日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健全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据悉,《办法》共8章54条,8章包括总则、责任分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与保障和附则。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原则。此外还进一步明确《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按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全省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存在后果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的;(四)发生其他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具体情形可由各市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明确。

  《办法》于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qinghai.gov.cn/zwgk/system/2024/12/02/03005959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住建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城市管理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城市管理舆情网 yuqing.csgllb.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22879号-54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