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佰金矿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南陵县三里矿区吕山金矿年采选130万吨金矿石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2〕330号
安徽佰金矿业有限公司:
《安徽佰金矿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南陵县三里矿区吕山金矿年采选130万吨金矿石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107-340000-07-02-700155)收悉。项目位于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吕山村,2015年4月,原环境保护部批复了你公司年采选50万吨金矿石技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环审〔2015〕97号)。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你公司拟将生产规模扩至130万吨/年,开采范围、开采方式、选矿方法均不变。矿区分三个矿段、10个采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鲍冲60万吨/年堆浸场,将原沙南冲50万吨/年堆浸场产能扩大到70万吨/年,迁建鲍冲吸附中心,新建鲍冲3#防洪池、①#采空区防洪池、扩建沙南冲防洪池,密闭矿石临时堆场,配套建设处理能力为200万吨/年的破碎加工系统等,其它依托原有设施。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意见,经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报告书》中时限要求,在2022年6月底前,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坚持边开发边治理,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等规定,及时对露天矿坑、拆堆后的堆浸场地等进行综合生态治理和恢复。生态治理应作为重要工艺环节纳入工程设计,并与工程建设一并落实。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控制粉尘、扬尘环境影响,减少无组织排放。按《报告书》要求,露天采矿采用湿式作业。破碎系统、各转载点均设置喷淋抑尘。采场、矿石堆场、堆浸场应采取遮盖或喷淋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生产区内道路应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扬尘。进出矿区大宗物料运输应选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设立车辆清洗台。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四)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堆浸工艺用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洗车平台废水、解吸电解车间废水分别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或绿化。雨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第二类污染物一级标准后,方可外排。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贫液池、富液池、堆浸场、污水处理池、危废库、防洪池、应急池等区域应满足重点防渗区要求。按《报告书》要求,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位,落实地下水、土壤监测计划,开展厂区及周边土壤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一旦出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运输汽车在经过居民点时,应采取禁止鸣笛和限制车速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
(七)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加大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力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剥离表土用于生态复垦及矿区绿化;堆浸尾渣进行脱氰处理处置应满足《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要求。废机油、污水处理污泥、沾染氰化钠的废包装袋(桶)、解吸后的沉渣等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采矿废石部分用于矿区基建,剩余部分直接作为建材外售。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应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十)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十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及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五、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及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评处。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95676176Y)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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