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厅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环办厅函〔2019〕672号,以下简称《指引》)、省政务公开办印发的《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范(2019年版)》(皖政务办秘〔2019〕41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要求,印发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实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标准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皖环办秘〔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指引》、《规范》及《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完善公开工作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突出公开重点,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指引》明确的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二、及时编制目录规范
各地要根据《指引》和《规范》要求,结合《通知》有关做法,结合实际全面梳理主动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范围,及时编制本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规范,并认真组织落实。
三、统筹推进公开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站、公开栏、宣传栏和“两微一端”等平台,多形式宣传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要结合生态环境系统机构改革的特点,统筹推进县(区)、乡镇生态环境政务公开工作。
附件:1.《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环办厅函〔2019〕672号)
2.《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范(2019年版)》(皖政务办秘〔2019〕41号)(《市直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规范》)
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实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标准规范(2019年版)的通知》(皖环办秘〔2019〕27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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