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市政〔2020〕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0]179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设市城市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内容
各设市城市以城市排水分区为单元,对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从自然生态格局管控、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治理、水安全保障等方面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自评,按照《海绵城市自评报告要点》(附件1)编制自评估报告。
二、评估工作流程
2020年6月10日前将自评估报告报送我厅进行专家审核。2020年6月20日前将按照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后的自评估报告报我厅备案。各市自评估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对部分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进行复核。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评估工作要求
此项工作是国家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各设市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市政府领导要亲自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做好自评及有关迎检工作。
联 系 人:周 扬 张洪杰
联系电话:0431-82752606 82752425(传真)
电子邮箱:825126903@qq.com
附件:1.海绵城市建设自评估报告要点
2.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内容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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