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批示精神,持续强化信访矛盾排查化解,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落实监督举措,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查处了一批噪声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管理规定(试行)》,现将3个噪声污染查处类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西山区某土石方公司夜间违规施工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6日23时58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夜间巡查时,发现某土石方公司正在对西山区11号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土石方回填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小区居民住户休息。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依法作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决定。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启示意义
随着新昆明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推进,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不仅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形象。工程施工单位与周围居民因噪声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群众投诉日渐增多。本案中,该土石方公司在夜间禁止施工时段开展土石方回填作业,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普法宣传,促进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主动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后期的施工中,提前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主动向周边居民进行施工公示,有效缓解了矛盾,得到了周边居民的理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云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中考期间违规进行夜间施工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5日夜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云投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滇池晨曦商务楼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垫层浇筑作业。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建设项目临近居民住宅区,且周边居民住宅较为密集,属二类声功能区。该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在中考敏感期间违规开展夜间施工作业。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在高考敏感期间违规开展夜间施工作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条第七项有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罚款4.9万元的决定。
启示意义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是生态环境领域内的普遍问题,也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反映最为强烈的痛点问题。为营造良好的备考环境,中高考期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查噪声污染 营造良好考试环境”专项行动。及时下发提醒告知书,采取“四不两直”的夜间突击检查方式,每天安排人员轮流值岗,对辖区施工工地进行抽查检查,对群众反映的噪声扰民投诉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落实,查处了一批噪声环境违法行为,为高考保驾护航。具有警示意义。
三、嵩明县某泡沫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噪声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执法人员对嵩明某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噪声扰民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夜间噪声执法监测,该公司西侧厂界外1米处厂界环境噪声等效声级Leq为71dB(A),超出环评批复要求厂界外一米处噪声夜间标准值16分贝(噪声夜间≤55分贝)。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检查后,该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增加了隔音设施,并且检测合格,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罚款4.7万元的决定。
启示意义
噪声污染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健康安宁的环境,是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依托群众信访投诉,及时发现并查处了一批噪声超标违法案件,有效打击、警示了一批对噪声污染不够重视的企事业单位,提升了区域整体声环境质量、有效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022年6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批示精神,持续强化信访矛盾排查化解,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落实监督举措,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查处了一批噪声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管理规定(试行)》,现将3个噪声污染查处类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西山区某土石方公司夜间违规施工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6日23时58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夜间巡查时,发现某土石方公司正在对西山区11号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土石方回填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小区居民住户休息。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依法作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决定。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启示意义
随着新昆明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推进,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不仅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形象。工程施工单位与周围居民因噪声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群众投诉日渐增多。本案中,该土石方公司在夜间禁止施工时段开展土石方回填作业,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普法宣传,促进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主动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后期的施工中,提前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主动向周边居民进行施工公示,有效缓解了矛盾,得到了周边居民的理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云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中考期间违规进行夜间施工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5日夜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云投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滇池晨曦商务楼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垫层浇筑作业。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建设项目临近居民住宅区,且周边居民住宅较为密集,属二类声功能区。该公司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在中考敏感期间违规开展夜间施工作业。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在高考敏感期间违规开展夜间施工作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条第七项有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滇池度假分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罚款4.9万元的决定。
启示意义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是生态环境领域内的普遍问题,也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反映最为强烈的痛点问题。为营造良好的备考环境,中高考期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查噪声污染 营造良好考试环境”专项行动。及时下发提醒告知书,采取“四不两直”的夜间突击检查方式,每天安排人员轮流值岗,对辖区施工工地进行抽查检查,对群众反映的噪声扰民投诉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落实,查处了一批噪声环境违法行为,为高考保驾护航。具有警示意义。
三、嵩明县某泡沫包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噪声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执法人员对嵩明某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噪声扰民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经夜间噪声执法监测,该公司西侧厂界外1米处厂界环境噪声等效声级Leq为71dB(A),超出环评批复要求厂界外一米处噪声夜间标准值16分贝(噪声夜间≤55分贝)。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检查后,该公司立即进行了整改,增加了隔音设施,并且检测合格,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罚款4.7万元的决定。
启示意义
噪声污染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健康安宁的环境,是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依托群众信访投诉,及时发现并查处了一批噪声超标违法案件,有效打击、警示了一批对噪声污染不够重视的企事业单位,提升了区域整体声环境质量、有效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城市管理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网络传媒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城市管理舆情网 yuqing.csgllb.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