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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时间:2023-08-31 00:01:14 作者:佚名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720831726A

  法定代表人

  刘劲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环罚〔2023〕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8日,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0.9mg/L,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36倍。

  处罚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610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8/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2/22

  处罚机关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0006991828551

  数据来源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0006991828551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否

  备注

  处罚决定书 


原文链接:http://sthjt.sc.gov.cn/sthjt/c100456/2023/8/24/393ecb3502c4403e9b4b59e41da969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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