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许可证的请示》(公司安发〔2024〕637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条件和能力,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国环放废处理证[第002号])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国环放废贮存证[第035号]),详见附件。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开展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理、贮存活动,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活动开展过程中涉及到放射性废物跨省转移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处理、贮存设施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1.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许可证(国环放废处理证[第002号])
2.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国环放废贮存证[第035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龙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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